泸州会计师事务所

新闻分类

联系我们

四川裕龙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16号楼1602

电话:0830-2289790  

传真:0830-2285193

网址:www.scylcpa.com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 点击: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本文网址:http://www.scylcpa.com/news/360.html

关键词:泸州代理记账,泸州会计代理,泸州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浏览: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8783006668
  • 在线留言
  • 手机网站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