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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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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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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0.35万元

    (500-100)万元×3.2‰=1.28万元

    (1000-500)万元×3.0‰=1.50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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